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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09: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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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非金融企业承销资质概述非金融企业承销资质是指银行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资格。这一资...
非金融企业承销资质概述
非金融企业承销资质是指银行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资格。这一资质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进行管理和审批。
外资银行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资质
根据2024年1月19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入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名单。这是自2019年7月以来,首次有外资银行获得这一资质。在此之前,外资银行的参与停留在B类主承销资质。
2023年9月,交易商协会调整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主承销类会员分为一般主承销类会员和专项主承销类会员。一般主承销类会员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从事全部类别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而专项主承销类会员可以从事部分类别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此次三家外资银行获得的是一般主承销资格,也是规则调整后的首批外资银行获批。
地方性银行获得B类主承销资质
根据2024年2月23日的消息,中原银行、九江银行、江西银行、重庆银行、河北银行、贵阳银行、长安银行、吉林银行、晋商银行以及江南农商行、东莞农商行、广州农商行等12家地方性银行获批B类主承销商资质。这些银行的主承销业务范围为其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为进一步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队伍建设,优化承销队伍结构,推动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交易商协会于2018年11月1日启动了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该试点最早启动于2013年。
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获得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后,应先与A类银行主承销商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管理规则尽职履责开展相关业务。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满一年后,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可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
券商获得非金融企业债主承销资质
根据2012年11月29日的消息,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和光大证券等10家券商获得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主承销商业务资质。这是交易商协会于当年11月5日启动的证券公司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的结果。
证券公司类会员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应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类结果AA及以上级别。如果在最近一次监管评价中没有达到AA及以上的证券公司,将自动失去主承销商资质,但其须对此前所主承的项目履职尽责到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结束。
非金融企业承销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交易商协会负责,涵盖了银行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近年来,外资银行和地方性银行纷纷获得相关资质,表明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正在加快,同时也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市场环境的持续优化和开放力度的加大。这些举措不仅提升了中国债市的吸引力,也使得外资配置中国债券的兴趣与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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