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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09: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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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概述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立任何类型的旅行社,都必须要向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营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根据所设立的旅行社的种类,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这两种许可证上应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此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用途不同,许可证还可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与旅行社的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接受旅游消费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监督。
申请条件
营业用房: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通信设施: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注册资本: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质量保证金:有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的证明文件。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证明文件。
办理步骤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设立申请书、好顺佳财税员和计调人员的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至少三名导游人员的导游证、履历表、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提交申请:向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等待审查。
审核通过:旅游局审核通过后,将发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悬挂许可证:许可证分正、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
悬挂要求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转让限制
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以上信息提供了对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基本了解,包括其定义、种类、办理流程以及管理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办理条件和流程可能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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