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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09: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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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各省区建筑资质延续要求辽宁省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部级核发资质延...
各省区建筑资质延续要求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部级核发资质延续:
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
企业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建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省市级核发资质延续:
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地为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企业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
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自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核查工作,企业需通过省政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
资质延续申请:
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
对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企业需提交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核查。
延续换证企业资质范围和要求:
持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任一或组合)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方可提出延续申请。
专业承包一级全部满足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标准要求,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注册建造师全部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资质延续要求:
持有的资质中未含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发放5年有效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暂不满足延续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持有的资质证书中含有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先提交除三级外的相关资质的延续、换领申请,暂不发放资质证书,待住建部明确三级资质的延续精神后,再统一打证。
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企业,需在2023年12月31日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需提供的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承诺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建造师身份证、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建造师网站截图;
吉林、宁夏、江西:
浙江、四川、安徽、广西、云南、河北:
西藏:
其他省份:
具体要求需要根据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通知进行操作。建议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更新,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延续申请,以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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