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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09: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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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是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是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该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
根据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在生产许可程序方面,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变更、补证等情况)、企业生产该产品的能力说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企业标准文本(如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并将核查和检验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核查和检验结果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生产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产品包装、说明书等标识上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企业应当定期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检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国家质检总局。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旨在规范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和相关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通则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食品包装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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