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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09: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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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Psychotropic Drug Import and Export License)是指国家食品药品...
“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Psychotropic Drug Import and Export License)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实施进出口监督管理,签发准予精神药物进出口的许可证件。以下是关于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的详细信息:
基本概念
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相关国际条约,对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精神药品实施进出口管理的一种法律文件。该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这些药物的合法、安全和有序流通。
适用范围
精神药品的定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些药品包括但不限于咖啡因、甲基苯丙胺、食盐等49种23个8位税号的药品。
进出口管理: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精神药品(包括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并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进出口审批专用章的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一批一证制度: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进出口流程
申请与审批:任何单位在进出口精神药品之前,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获得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报关手续:在进出口精神药品时,货主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并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I,在编号栏填报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编号。
海关验放:海关在验放进出口精神药物时,会在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的指定位置进行签注并加盖验讫章。
口岸管理
进口口岸:精神药物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进口精神药物的口岸必须与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核准的口岸一致。目前,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辖关区口岸。
特殊规定: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精神药物,进口口岸限定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等3个城市的口岸。
医疗机构携带出境
对于医疗机构携带少量自用的精神药品出境的情况,海关验核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印章的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法律责任
违反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这包括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精神药物、伪造或变造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
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是确保精神药品合法、安全、有序进出口的重要法律文件。相关单位在进出口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关和验放。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精神药物的非法流通,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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