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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09: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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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资质出借的认定方式]建筑资质出借的认定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与该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工资...
[建筑资质出借的认定方式]建筑资质出借的认定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与该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
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借用建筑资质和出借建筑资质的风险]对于借用建筑资质的一方,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存在工程款不方便追回的风险。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出借建筑资质的一方,同样面临法律风险。《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挂靠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队伍对建设单位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些非法所得既包括没资质的挂靠队伍所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出借资质的单位因此而获得的所有费用。
同时,借用建筑资质还可能给建造师带来风险,如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证书本身的风险,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最高院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的责任认定]最高院认为,根据《建筑法》第 26 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等出借他人,仍允许他人借用其资质,应认定其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如,在某案例中,展辉哈密分公司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等出借他人,仍允许丁效彦借用其资质,并向丁效彦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展辉哈密分公司委派丁效彦为案涉项目现场展辉哈密分公司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工作。丁效彦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吕坤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复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签订,吕坤根据合同内容有理由相信丁效彦签订施工合同系代表展辉哈密分公司,展辉哈密分公司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展辉哈密分公司已注销,相应责任由展辉公司承担。最高院综合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丁效彦向吕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展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 30%的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出借企业资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的时候,一定要具备属于自己的建筑施工资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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