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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09: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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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餐饮食品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
《餐饮食品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2. 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5.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6.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许可档案,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用途和布局。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健康管理,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检查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健康管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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