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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09: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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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流通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
《食品流通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第三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实行证照分离、先证后照的原则。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再申办营业执照。
第二章 许可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下列情形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销售食用农产品。
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
第三章 许可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省、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督。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派审核和发证工作,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工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工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一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流通经营者的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 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食品流通经营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延续等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经营者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当详细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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