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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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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行政许可时限一般行政许可时限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
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这意味着,一般来说,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如果在此期间内无法完成,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在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方式,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此外,如果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对被检设备、产品等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许可实施期限的计算以下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此外,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行政许可的时限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效率的同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时限要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按照相关规定延长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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