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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09: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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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保障草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
《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保障草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保障草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许可证管理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允许从事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凭证。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第四条 申请条件申请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与草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子、检验草种子质量、掌握草种子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具有与经营草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第五条 申请材料申请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清单及产权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草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草种子贮藏和保管技术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核发程序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核发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七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八条 许可证的变更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许可证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的。
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注销的。
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管理和监督检查都有明确的规定。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确保草种子的质量和农业生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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