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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09: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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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用菌菌种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用菌菌种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用菌菌种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职责国家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第四条 许可证种类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分为母种、原种和栽培种三类。
第五条 申请条件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
具备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
具备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
具备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六条 申请材料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菌种检验人员和菌种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品种特性介绍。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菌种的质量合格证书。
第七条 审批程序申请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厅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三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八条 许可证有效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九条 许可证变更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用菌菌种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确保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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