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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09: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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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行政许可范围1.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下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下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以下事项不适宜设定行政许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适用条件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五类:
. 普通许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
. 特许: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
. 认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
. 核准: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 登记: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许可范围”的详细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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