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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09: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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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行政许可的期限一般期限行政许可的期限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受理后的决定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
受理后的决定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在这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特殊办理方式的期限:如果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方式,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层级审查的期限: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颁发许可证件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更长审查期限:对情况复杂的行政许可,在20日内不能办结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行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长于20日的审查期限。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延长期限:对因出现合理的客观原因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应延长期限。但是,延长期限应当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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