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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09: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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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兽药生产许可证规定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是一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过程,旨在确保兽药生产的质量和安全。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是一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过程,旨在确保兽药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技术人员和工人:企业需拥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需要具备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需要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生产区域: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独立的兽药生产区。
申报和审核: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区(县)以上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核。
审核批准:经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工商登记: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特殊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按专项规定执行。
人员要求:厂长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熟悉兽药生产技术,并从事兽药生产工作3年以上;兽药生产和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主管药师、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从事兽药生产或检验工作3年以上;兽药生产岗位的工人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质量检验工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熟练地进行生产和检验操作。
厂区和厂房要求:必须有卫生整洁的环境、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厂房、车间的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主要生产车间要有防尘、防菌、防蚊蝇昆虫等设施;兽药厂应具有与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生产设备:根据生产的品种,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
监管权下移: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由农业农村部下放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后,监管权相应下移。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理顺工作关系,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做好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
信息公开: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并在作出吊销、注销或撤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备案。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基本概述,详细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可能还需要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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