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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9: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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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以下是关于南京市预包装食品许可证备案的相关信息: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通知》(宁市监审...
以下是关于南京市预包装食品许可证备案的相关信息: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通知》(宁市监审〔2021〕263号),该通知详细规定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备案的相关事项。以下是通知的主要
一、备案事项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备案条件1.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正式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前,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实行一地一备案原则。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无需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备案。
食品经营者取得备案后,增加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并同时撤销备案。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种类、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食品经营者不得使用同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
三、备案机关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四、备案流程1. 首次备案: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1)。
变更备案: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附件2)。
注销备案: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附件3)。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注销的,备案自动失效。
五、工作要求1. 做好食品经营备案:在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备案机关应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收取纸质申请材料办理,备案系统正式上线后,应及时完成已备案信息的补录工作。目前已受理相关许可申请的,立即终止相关许可审批程序并转为备案。
做好备案材料归档与数据推送:备案机关应做好备案数据的保存和纸质备案材料的归档工作,应当在备案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移交给相应监管部门,避免出现审管脱节、监管缺位、服务缺失。备案机关应做好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的支持工作。
做好宣传解读:备案机关应加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政策宣传解读,督促指导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实施备案和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备案系统的上线南京市已于2022年3月31日正式上线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该系统是全省首个集备案、公示于一体的市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在登记注册时可选择同步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相关信息,一并办理备案手续,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当场办结。市场主体可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或到属地市场监管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效果该备案系统的上线进一步降低了食品经营准入门槛,减少了办理环节,压缩了办理时间,受到了广大食品经营者的欢迎和好评。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不断优化备案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确保食品经营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行政审批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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