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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9: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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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无资质公司销售保险的合同效力及法律责任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从事保险销售业务的机构...
无资质公司销售保险的合同效力及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从事保险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来说,《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涉及合同行为本身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涉及主体资格认定、时间、方式等因素。一般而言,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因此,如果无保险业务资质的机构以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保险,并且保险公司予以追认(包括事先授权和事后追认),此时保险合同应当有效。这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质要求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一点与超越公司经营范围从事交易的合同效力类似。《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保护投保人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会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无法弥补,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因此,认定保险合同有效有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实务中的判例支持: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认为委托第三方机构销售保险属于经营模式的约定,这种模式上的瑕疵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在“佛山市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华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纠纷案”(案号:(2017)粤06民终10997号)中,一审法院认为,安通公司(无保险业务资质)与华誉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履行,双方合作销售乘意险的商业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禁止性规定,保监会广东监督局在得知有关情况后也未作进一步处理,因此即使双方的合作模式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也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法院认定该《保险合作协议》有效,各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如果无资质公司销售保险的行为被发现,相关方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销售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例如,在“人保财险旅顺公司被罚30万”的案例中,人保财险旅顺公司因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销售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被中国银保监会大连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民事责任:如果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有效,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例如,在“胡凤兰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341号)中,法院认为,原告胡凤兰在投保时吕新蓉并未取得销售保险业务基本资格,这一事实影响吕新蓉代理行为的有效性,但被代理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依约向被保险人李宝琳履行承保义务,构成对本案保险合同的认可,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无资质公司销售保险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但如果保险公司予以追认,保险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这种做法旨在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一定的支持。相关方仍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避免此类行为,确保所有销售活动均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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