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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9: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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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借用资质向住建局投诉书]借用资质向住建局投诉书本人 XX,实名投诉 XX 省 XX 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
[借用资质向住建局投诉书]借用资质向住建局投诉书
本人 XX,实名投诉 XX 省 XX 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注册地址:XX)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企业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院: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出借资质,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工程领域,挂靠借用资质等现场非常普遍,一旦产生纠纷,被挂靠公司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作者注意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案例,基本都是统一的观点,只要被挂靠公司收到工程款没有截留,没有怠于向实际施工人或挂靠人支付的,被挂靠公司无责。
裁判要旨:
被挂靠公司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等出借他人,仍允许挂靠人借用其资质,并向挂靠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挂靠公司委派挂靠人为案涉项目现场被挂靠公司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工作。挂靠人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复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签订,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内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系代表被挂靠公司,被挂靠公司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16 年昌融达利公司将位案涉工程发包展辉哈密分公司。2016 年 6 月 6 日,丁效彦借用展辉哈密分公司资质,以展辉哈密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吕坤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吕坤组织人员、机械、材料进场施工。
二、案涉工程已于 2017 年 11 月实际交付使用,法院认定吕坤施工部分的案涉工程款应为 元,吕坤已收到工程款 7726960 元,欠付吕坤工程款为 元。
三、昌融达利公司、丁效彦、展辉公司均认可昌融达利公司已与丁效彦就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向丁效彦支付相应工程款(工程款已经付清)。
四、吕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展辉公司、丁效彦共同向吕坤支付工程款 24576871 元;2.判令展辉公司、丁效彦共同向吕坤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25 日止利息为 元,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展辉公司、丁效彦共同向吕坤支付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及邮寄送达费;4.昌融达利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
五、一审判决:一、展辉公司向吕坤支付工程款 元;二、展辉公司向吕坤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25 日止的利息 元,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以欠付工程款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展辉公司向吕坤支付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四、驳回吕坤对丁效彦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吕坤对昌融达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吕坤要求支付邮寄送达费的诉讼请求。
六、吕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展辉公司支付吕坤工程款 元;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展辉公司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25 日止的利息 元,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以欠付工程款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丁效彦向吕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4.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昌融达利公司向吕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5.判令展辉公司、丁效彦、昌融达利公司承担鉴定费。
七、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 01 民初 262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即:展辉公司支付吕坤保全申请费 5000 元;驳回吕坤对丁效彦的诉讼请求;驳回吕坤对昌融达利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吕坤要求支付邮寄送达费的诉讼请求;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 01 民初 26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展辉公司向吕坤支付工程款 元;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 01 民初 262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展辉公司向吕坤支付工程款利息(即以欠付工程款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吕坤其他诉讼请求。
八、展辉公司和吕坤均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5697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出借资质行政处罚认定标准]《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您具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看完还有疑问点击 1 秒前 2lj54mpdgb 提交了咨询服务 4 秒前 6areldcd5f 提交了咨询服务 7 秒前 o5dw2y81p9 提交了咨询服务 11 秒前 r1pyyzjvsm 提交了咨询服务建设工程需要承包方具有什么资质主要要看承包的工程所要求的承保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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