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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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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学校办公室能提供的公办学校资质证明材料及办理流程]学校办公室可以提供的公办学校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
[学校办公室能提供的公办学校资质证明材料及办理流程]学校办公室可以提供的公办学校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写情况说明(需写明事由),交由学院科研科审核、加盖科研主管领导专用章,并到学院办公室加盖院章。
2、携带情况说明至校办鉴印室 B2-701,领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学校鲜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授权书内容由申请人自拟)。电子科技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
[新建公办学校相关手续及所需证件]新建的公办学校需要办理的手续及所需证件如下:
孩子上公办学校,需要的证件包括:
户口本。
儿童出生证(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需提交)。
父母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住房证明材料。即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房产证明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暂住户籍儿童申请入学的条件:
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当地居住证或暂住证。
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
新建公办学校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
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明。
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现场察查办学场地。
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一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 226 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 12 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 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 号]) 一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审查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
区教育局根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二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审批。 受理范围:试办期满的社会力量办学试办教育机构 1. 由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书面申请,
区教育局组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年审。
年审合格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和报市教委备案;年审不合格的,根据试办情况可作延长试办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受理范围: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含试办)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1.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交增设专业(学科)的书面申请。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学科审批表。
经有关机构或该专业(学科)两名以上专家审批。
区教育局根据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审批。 四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申办者。 1. 申办者提交停办的书面申请。
区教育局审批。
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和举办者负责妥善安置学生,并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
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报市教委备案。并通知教育机构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予以封存。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1.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
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区教育局批 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99 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0 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64 号)。 二、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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