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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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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对农作物种子的生产与经营有着严格的管理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
对农作物种子的生产与经营有着严格的管理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省内农作物种子的生产与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场所的面积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例如,营业用房不少于1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30平方米,晒场不少于100平方米。
技术人员要求:申请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需要一名中级以上农艺师资格的繁制种技术员,以及至少一名持有合法《种子检验员证》的专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
设备与仪器:企业必须拥有能够检验农作物种子发芽率、净度、水分等质量指标的仪器设备,以及精选加工包装机械。
品种要求:生产本省应用的农作物品种(组合)应是本省审(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
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申请企业需向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审查与审批: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逐级上报至省种子管理局或市(地)种子管理处进行审批。
发放许可证:经过审查合格的企业,将被颁发相应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
分级审批制度: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负责核发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大豆、水稻、好顺佳财税等主要常规作物原原种、原种种子及出口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及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市(地)种子管理处和县级种子管理站则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农作物种子的生产与经营许可证。
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农作物种子的生产与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法律责任
对于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与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示与公告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对拟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反映。例如,在2024年1月12黑龙江省普田种业有限公司和吉林市福莱特种子有限公司被拟核发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黑龙江省对农作物种子的生产与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和使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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