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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1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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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行政许可期限一般行政许可期限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
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如果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方式,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在计算行政许可期限时,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通常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的,视为准予延期。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一般有效期限为一年,当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时,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临时性行政许可就失效了。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如果有更具体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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