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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1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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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书法培训学校资质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
书法培训学校资质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
2、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聘请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办公设施,其培训机构资产须经评估并过户到机构名下。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其中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3、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环境和场所2、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3、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
1、机构创业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组织机构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决策机构。其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1、办学场地:办学地址须在本辖区内,办学场所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无隐患,有安全疏散双通道,举办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地须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工程质量鉴定书,以及消防部门提供的合格证书;建筑面积:培训中心500平方米,培训学校1000平方米;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属租赁教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4年。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
2、教学设施、设备:有办公室、教室以及与设置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等,其设备的总价值不少于5万元,并有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材料。
3、注册资金:培训中心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在验资报告上体现);
4、师资条件:校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担任,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8岁(专职);教师有一定数量与培训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达到相应任职条件,不得聘用公办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内兼职、兼课。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5、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包括校长)不得少于3人;会计:持有会计证(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1、申请设立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民办培训学校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应当事先向设立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2、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有效期为3年。
3、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4、举办者资格证明一般包括具备正常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相关有效证明(名字、户口、住址、学历、无犯罪证明等)。
5、所使用场地产权性质不得为民居、工业用房;一般情况下,商业/办公用地可以申请变更培训用途,综合用地部分地区需特殊处理。
6、筹设申请填写递交前需要约请教育局相关人员实地查看场地确认具备办学条件后方可签约场地。
7、筹设申请及办学消防许可申请最好同时着手进行。
8、筹设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办学活动。
9、教辅机构的主管单位是教育局,同时因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所以也接受民政局(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监管(部门地区,每年还能评奖,还有补贴性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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