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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09: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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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金华市道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华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金华市道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华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金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
第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符合规定的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五)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道路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
(一)业户名称、地址;(二)经济类型、经营范围;(三)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四年。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三章 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第九条 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道路运输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十一条 经营者终止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道路运输许可证正本,并随车携带副本,以备查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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