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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09: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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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变化取消自动进口许可措施的部分商品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5号,对118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货物实施的...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5号,对118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货物实施的自动进口许可措施已被取消。这意味着,对于这些特定的商品,不再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即可进行进口。
商务部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而海关总署则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这些目录中的商品仍然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而名录之外的商品则无需办理。
进出口许可证通常都有明确的有效期,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虽然有一些自动进口许可措施被取消,而且对于某些商品不再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但是对于仍然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商品,进出口许可证仍然是必需的。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和使用规则仍然存在,而且发证机构的任务仍然是签发必要的许可证。因此,如果你打算进行进出口贸易,请确保了解你所涉及的商品是否需要进出口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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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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