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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08: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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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废止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师生及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过详细调查和核实,发现部分民办学校存...
废止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师生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过详细调查和核实,发现部分民办学校存在无实际招生、无办学行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现决定对以下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予以废止,并公告如下:
普兰店区:涉及31所民办培训学校和民办幼儿园。这些学校多年无实际办学行为且未上报年度办学情况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
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西南汽车维修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为人社民50号。
如皋市: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已到期且无实际招生、无办学行为。
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罗湖区华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编号为教民1440号。
徐汇区:包括上海维斯塔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和上海奥孚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内的部分民办培训机构。
贵阳市:贵阳市城乡建设管理学校等44所民办学校以及贵阳嘉诚教培学校等18所培训机构。
以上学校及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然废止。废止后,这些机构不再具备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请相关单位在自行组织清算后,尽快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通知。
后续处理措施
清算程序:相关学校及培训机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依法组织清算,并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
注销登记:清算完成后,请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确保法律手续完备。
法律责任:办学许可证废止后,相关单位不得再以学校或培训机构名义开展任何办学活动。若继续从事办学活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与咨询
为了确保各项措施顺利进行,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
联系人:小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education@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教育局2024年7月4日
附件
希望本通知能够得到大家的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秩序。
特此公告。
教育局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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