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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08: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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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小餐饮服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小餐饮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小餐饮服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小餐饮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小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小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小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2. 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5. 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的清单及合格证明;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安排现场核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配置和运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小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小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持证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持证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小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小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档案,记录许可证的发放、延续、变更、注销等情况。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持证的小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持证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小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持证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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