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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08: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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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取消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的相关信息以下是关于取消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的相关信息: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
取消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的相关信息
以下是关于取消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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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资质认定部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邮寄申请:地址为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收件人为西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综合指导处;电话为;邮政编码为710007。
网上申请:登录西安市司法局官网,进入法律服务栏目( :9000/faqxawza/frbs/azt/jyjy58/ )。
取消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的相关信息包括法律依据、改革措施、权利与义务以及申请办理流程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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