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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09: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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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标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基本原则:能力与风险相适应的原则。公平、公 公开的原则。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标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基本原则:
能力与风险相适应的原则。
公平、公 公开的原则。
等级划分:
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能力等级采用了双重复合式划分标准,依据其作业水域范围的大小和应对污染事故种类的不同,按照能力递减方式分为四级。
二级单位能够在距岸 20
三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四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内的一个作业区、独立码头附近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资质许可程序:
基本程序:
单位在满足条件后主动申请。
海事局受理。
对受理后的单位,组织专家对其能力进行评价(适用于一、二级)和海事局组织现场核验。
(适用于一级),上报批准。
发证。
统一公布。
资质许可条件:
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即应急规定的附件)的规定。
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要求集中体现在《应急规定》附件以及《评价导则》中。
提交材料的要求及受理:
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书;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证明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的相关材料;经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的证明材料;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对于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海事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包括《行政许可法》、《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等),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技术评价及现场核验:
专家的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掌握应急设备的专家和熟悉应急管理的专家。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和污染物处理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必要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现场操作检查或者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对评价情况进行说明。
质量控制:为了确保公正、公平,在《评价导则》中设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主要包括:一是对专家提出了保密及廉政要求;二是专家个人意见的表述;三是跟踪记录。
现场核验:根据《应急规定》,海事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进行现场核验。
证书发证: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证书由部局统一印制,一级单位的证书由部局颁发,其它等级的证书由直属局颁发。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应当载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能力等级、服务区域、有效期限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载明的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内提供服务。
证书换证: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 30 日以前,向原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资质证书原件;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收到材料后,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发证程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需要对其应急清污能力重新进行评价。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船舶清污公司的资质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等级划分、许可程序、许可条件、材料提交、专家评价、证书颁发与换证等,以确保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有效应对船舶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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