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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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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以下是关于“鹅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详细管理办法和申请流程。鹅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
以下是关于“鹅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详细管理办法和申请流程。
鹅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或者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并且销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仔猪100头,羊羔20只,牛犊、马(驴)驹10头;(二)鸡雏500只(枚),鸭雏200只(枚),鹅雏200只(枚),鹌鹑雏1000只(枚),鸽雏1000只(枚)。
第三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
第八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九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流程
准备材料:
提交申请:
受理与审查:
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相关部门将在六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和综合评审。
审批与发证:
审查合格的,由相应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通过以上详细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流程,希望对您了解和办理“鹅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咨询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获取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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