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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09:22:54
2507
内容摘要:行政许可期限相关规定一般规定行政许可的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联合或集中办理的期限: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期限: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对被检设备、产品等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的期限是由《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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