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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09: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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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
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济南市,民办学校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设置民办学校高级中学,需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在高新区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内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审批;在上述各区行政区域外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在全市设置初级中学或小学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再正式批准建校。设置民办幼儿园、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要申报办理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拟任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3.教师及管理人员: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的教师与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有岗位资格;要配备会计和出纳。
4.办学场地: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的要求相适应。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3年以上的有效证明;办学场地应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10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此外,在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需要填写《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市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10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举办者在市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审批条件的书面证明。考查者向市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网上公布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市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可能有不同的审批部门和办理流程,具体办理细节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办理办学许可证时,建议您详细咨询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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