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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09: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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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林业局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由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企业或个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
林业局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由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企业或个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局颁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的内容与变更: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许可证的注销:
行政许可的流程与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林业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变更与注销均有一整套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流程要求。企业和个人在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同时,林业主管部门也应严格履行其监管职责,保障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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