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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09: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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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旅行社转让许可证处罚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非法转...
根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处罚规定如下: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对象:包括非法转让许可证的旅行社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内容:最高可处二万元罚款。
行政机关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处罚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以上规定是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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