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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09: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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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权概述专利强制许可实施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政府或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允许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强制许可实施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政府或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允许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这种许可方式通常发生在专利权人未能合理实施其专利,或者其专利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是关于专利强制许可实施权的详细解释和分类。
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强制许可的对象仅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包括外观设计。
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
一般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此外,如果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也可以给予一般强制许可。
特殊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另外,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交叉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同时,在给予后一专利权人实施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请求,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请求书应当附有本法规定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人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应当具备的说明材料。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的规定,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应当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是否属实,并且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陈述自己的意见。专利局在听取了申请和专利权人双方的意见后,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不准申请人强制实施的决定;反之,专利局应当作出允许申请人强制实施此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决定。
专利强制许可实施权是一种特殊的使用权,它允许他人在特定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这种许可方式旨在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促进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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