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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09: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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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统一管理概述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
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对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按照办理,即报关进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
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出口许可证签发后,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将出口许可证退回原发证机构,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包括:加工贸易及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其他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报关出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
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条件包括完整的进出口权需要有进出口字眼的工商营业执照、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海关的注册登记手续以及电子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备案、外汇管理局的备案。企业营业执照中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应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还需要完成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外汇、税务等相关手续。
商务部对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制定管理办法、调整目录、授权发证机构签发证件以及规定证件的使用规范等。同时,企业需要遵循一定的申请流程和条件以获取进出口许可证,并在其有效期内进行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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