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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09: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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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味精生产许可证概述味精生产许可证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许可,它针对的是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味精产品。这类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
味精生产许可证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许可,它针对的是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味精产品。这类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过发酵提纯而得到的含有谷氨酸钠的食品添加剂。味精生产许可证的存在,旨在确保市场上流通的味精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味精产品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味精的申证单元为1个,这意味着所有的味精产品都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明确标注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例如: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分装企业也需要单独注明。
味精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这是为了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持续符合相关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在生产许可证上还应当注明产品类别编号,对于味精而言,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4。
味精的基本生产流程包括原料淀粉糖化、发酵、谷氨酸提取、味精制造以及包装。关键控制环节主要包括发酵控制和谷氨酸提取,这两个环节对于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和风味至关重要。
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以满足菌种选育、菌种扩大培养、发酵、谷氨酸分离、味精制造、排放物处理等工艺要求。这包括原料处理(糖化)设备、培养基制备设备、菌种选育及培养扩大设备、发酵设备、空气净化系统、谷氨酸分离设备、味精制造设备(中和、脱色、除铁、结晶设备等)以及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味精的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标准,包括GB2720-2003《味精卫生标准》、GB/T8967-2000《谷氨酸钠(99%味精)》、QB/T1500-1992《味精》以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味精的卫生要求、成分规格以及出厂检验等方面。
生产味精所用的淀粉与糖类原料、化工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如果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那么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味精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相应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这些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谷氨酸钠含量、透光率、比旋光度、氯化物(食用盐)、pH值、干燥失重、铁、硫酸盐、重金属、5’-鸟苷酸二钠或呈味核苷酸钠等。
抽样方法是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味精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不少于5kg。本类产品允许分装,但味精生产过程中的结晶母液或其他含谷氨酸的废液不得用于其他调味品等食品的生产。另外,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得新建味精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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