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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09: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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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关于食盐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各区县局,市计量质检院,市质量技术评审认证中心,市食药检院,万州、涪陵、黔江、永川食药检所:为进一步规范食...
关于食盐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计量质检院,市质量技术评审认证中心,市食药检院,万州、涪陵、黔江、永川食药检所:
为进一步规范食盐生产许可工作,确保食盐生产和流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食盐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各区县局及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事食盐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食盐生产许可工作中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确保食盐生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食盐定点生产的要求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任何企业从事食盐生产,必须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活动。
三、申请食盐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
企业需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能力。
企业需提供食盐加工场地的平面图、各功能区域的平面图、食盐加工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的清单、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等材料。
企业需填写食盐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签字确认。
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至当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管理部门将发放受理通知书。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将准予许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食盐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五、加强沟通与合作
各区县局在食盐生产许可工作中应加强与属地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增强产业政策执行效力。在食盐生产许可过程中对产业政策执行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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