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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1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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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调和油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调和油是以多种食用植物油为原料...
调和油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调和油是以多种食用植物油为原料,经过调配、精炼等工艺制成的产品。申证单元包括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等。
原辅材料的要求:
严禁使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食用调和油。生产企业必须确保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检验项目:
食用调和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应分别按照相关标准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黄曲霉毒素B1、抗氧化剂(BHA、BHT)等。标签要求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并满足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有半精炼、全精炼品种的,优先抽取精炼程度高的产品。抽样基数要求同一批次的食用调和油产品不得少于50桶(瓶),总量不少于80kg。抽样数量为2个包装桶(瓶),总量不少于3kg。样品需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
检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应按照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10292-1998)中相应等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若有1项或1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其他要求:
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对食用调和油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并按产品质量要求分为3个等级。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油脂制品是指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等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捏合(或不经过)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油脂制品。
通过严格的审核标准,确保食用调和油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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