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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1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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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企业资质挂靠问题分析]建筑业企业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大。为加强行业管理,但近年来,建筑市场资质挂靠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扰乱...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问题分析]建筑业企业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大。为加强行业管理,但近年来,建筑市场资质挂靠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建筑业企业资质挂靠”指一些无资质或者具备较低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者包工队,通过与具备较高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采取某种形式的“合作”。被挂靠的资质等级较高的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获得利益(如收取挂靠管理费、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有偿使用费等),挂靠企业或者包工队仅通过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用换取其资质使用权,承揽工程并获取收益。
在实际实施中大体可归纳为两种形式:
先有“潜在”工程,再寻求挂靠。挂靠人通过某些特殊渠道和私下操作等,获得某个工程的承包权,然后带着工程信息与被挂靠企业商谈条件,以缴纳一定管理费为代价达成“内部联营合同”。然后由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负责组织施工等事务;被挂靠人按商定的工程总价比例收取管理费用,但不参与任何施工管理工作。
挂靠人携管理人员、机具设备、资金和队伍投靠被挂靠企业,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被挂靠企业一定的管理费用,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自行实施项目的施工。
资质挂靠给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被挂靠企业仅出借资质证书,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并不参与实际的施工管理。而一般来说,挂靠企业的技术和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很可能使得施工过程缺乏可靠技术和有效管理的支持,从而给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另一方面,由于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了额外的资质使用费,挂靠企业必然会设法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从施工中找回成本平衡,进而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很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事故都与挂靠有关联。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者组织,通过挂靠规避国家的资质管理制度,以貌似合法的方式获得承包权。这种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排挤了真正有实力的承包商,另一方面则会造成工程款支付混乱,甚至产生经济纠纷、风险责任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建筑业企业资质挂靠之所以屡禁不止,必然有其驱动因素。资质挂靠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资质“买卖”。政府的规制导致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稀缺,从而催生了资质的“买卖市场”。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正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存在的不合理导致挂靠产生。建筑行业是资金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对资金和劳动力需求量大,但产品生产的难度不高,技术含量较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人为抬高建筑市场的准入门槛,成就了某种程度上的“资质垄断”,“排挤”了众多具备施工能力的企业。一方面,这些被“资质”排挤出市场的企业,处于对境遇的不甘心,想法设法争取自己“应有”的市场准入权,便成为“资质市场”的需求方;另一方面,拥有资质的企业无需付出任何劳动,仅通过出卖其资质,就可以获得巨额收益。实际上,国内很多由挂靠方实施完成的建设项目,除了少数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外,绝大多数经验收都是合格的。也就是说,许多无资质或者低资质的企业,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资质”。这表明,当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没有把合适的资质颁发给所有具备相应实力的企业,造成了建筑市场上的“资质短缺”。这是挂靠行为产生的土壤和根源。
[建筑资质挂靠的法律规定]建筑资质不可以挂靠。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资质挂靠具有以下特点:
挂靠人没有建设活动资质或资质不够而利用了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了工程,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其主体资格合法,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人上交一定数额的费用。
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某某施工队或者项目经理部等形式对外开展活动。
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挂靠人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资质挂靠的举报途径]资质挂靠可以向当地的建筑工程部门举报。资质挂靠是指建筑工程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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