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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1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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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3月15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4号公布的一项法规。该《办法》主要规范了实施发...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3月15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4号公布的一项法规。该《办法》主要规范了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包括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审查和决定、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等内容。《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强制许可呢?根据《办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请求给予制造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并将其出口到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许可的对象仅限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此外,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对于涉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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