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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09: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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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饮料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确保饮料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饮料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确保饮料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等环节。
第三条 饮料是指通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 %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涉及的类别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等。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饮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五条 受理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初审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六条 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生产场所、设备、工艺流程、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 审查组由3名以好顺佳财税查员组成,审查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审查经验。审查组应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
第八条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条 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申请企业反馈,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整改完成后,审查组应进行复审,确认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受理部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审批通过的,颁发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批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饮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保持生产条件不变,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受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应定期对取得饮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企业,由受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饮料生产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具体内容,希望对申请企业有所帮助。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准备材料和接受审查,确保顺利取得饮料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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