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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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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电影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正式名称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综艺节目等广播...
“电影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正式名称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综艺节目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文件。该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通常为两年。
办理条件
法人资格:申请者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
注册资本:根据相关法规,公司主体的注册资金需在300万元以上。
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关经验的导演、编剧、摄像等专业人员,并提供他们的作品简历。
经营场所:需有符合业务范围需要的经营场所,面积通常要求在120平方米以上,并提供相关场地使用证明。
合法合规: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机构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需提交详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公司章程:需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章程,以及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证明材料等。
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经营场所证明:需提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以及租赁合同。
专业人员材料:导演、编剧、摄像等三人的作品以及简历。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初审: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
审核: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通知结果: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注意事项
定期报告:取得许可证后,需按照规定进行月报、季报、年报手续,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年检制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按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办理。
续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若想继续使用,需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影视制作与发行活动的必备证件。申请者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备材料和办理手续,确保各项条件符合要求。只有合法合规地进行影视制作经营活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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