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一系列证明文件,其中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此外,建设单位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 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3.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满足一系列条件。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