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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9: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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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以下是关于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的相关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指南一、备案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
以下是关于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的相关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备案通告》)。这些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备案的主体是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辽宁省内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市场主体资格后,在销售预包装食品前进行备案。如果经营者同时经营散装食品、制售类食品等其他食品经营项目,则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不符合备案要求。
备案实施主体为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从事备案工作的机构。辽宁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系统已经开发,经营者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申请备案,申报地点没有地域限制。
一地一备案原则: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分别备案。经营者在不同地点摆放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以市场主体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办理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卖设备的摆放地址,摆放的设备无需另外办理备案。
备案时机:经营者可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同时办理备案,也可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销售预包装食品前办理备案。经营者申办备案后,其填报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自2018年起,辽宁省开始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系统网上申请端进行用户注册、填写申请、上传材料、查询办理进度。待通过现场核查和审批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端打印电子证书。
为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于2021年6月3日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发布了相关通知,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
例如,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日发布通知,宣布大连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等七家食品经营连锁企业符合辽宁省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条件。这些企业在辽宁省范围内新开办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材料后,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的相关政策和流程。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访问相关网站获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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