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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9: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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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前置时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需要在变更事项发生前的一定时间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申请的具...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需要在变更事项发生前的一定时间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申请的具体前置时间有所不同。
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变更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的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的变更事项,如变更生产地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企业负责人等,也应当在变更发生前30日提出申请。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药品生产的连续性和合规性,避免因变更迟延导致的法律风险。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详细信息,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的合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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