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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9: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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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业企业资质撤回案例]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经苏州市住建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发现,该企业取得资质后未保持注册建...
[建筑业企业资质撤回案例]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经苏州市住建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发现,该企业取得资质后未保持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市住建局通报要求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届满该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专业、人数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要求,公告撤回了该企业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案例分析:对于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整改不达标企业,为什么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苏州市住建局《》,核查内容包括:
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的专业、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有的混凝土运输车辆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是否属实。
企业申报资质时所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等文件要求开展扬尘防控工作,是否落实有关部门关于超限超载治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法律法规。
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中的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并未重视后期维护,最终导致已取得的资质被撤回。这就启示更多的建筑业企业,不但在资质申请阶段要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取得资质证书后,也应当保持各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建筑施工资质办理审批程序案例]建筑施工资质办理审批程序:
建筑业企业由申请人直接向当地的省、自治区、自治县的行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由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建设部审批,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建筑资质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
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身份证。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建筑资质申请注意问题:
企业要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应当在满足原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下。同时应满足要申请资质中标准要求的最高值。
申请建筑资质要求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没有年龄限制。但是、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 60 周岁及以下。
企业要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要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作为标准计算有效期。如果申报的业绩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是不被认可的。同样的,通过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也是不被认可的。
[建筑行业“资质出借”违法违规行为案例]某商品住宅工程建筑面积 96953 平方米,由 A 开发公司开发,施工总承包单位为 B 工程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 12768 万元。该工程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开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来举报人反映该工程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转办材料后,随即进行了调查。
查处情况:B 公司授权委托的第五分公司经理甲承认,乙于 2015 年春节后主动找上门,以交 %管理费的名义由乙承揽该工程,乙是实际施工人;B 公司未与乙签订劳务合同,未帮其缴纳社保。
处理结果: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B 公司改正出借资质行为,并处以已完工的工程合同价款 3078 万的 2%的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伍仟陆佰元整(¥615600 元)。
处理依据:B 公司的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和第(七)项关于“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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