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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9: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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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关于“工具制品生产许可证”的详细指南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
关于“工具制品生产许可证”的详细指南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工具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流程,以帮助相关企业了解并顺利获得生产许可证。
二、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食品用工具等产品单元。
三、工作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生产许可程序
申请与受理 -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 -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 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五、实地核查与检验
实地核查:审查机构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核查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核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组由审查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核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质量管理等方面。
发证检验: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六、审批与发证
审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颁发生产许可证。
发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保持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的持续符合性,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辖区内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违法处理:对于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生产许可证。
八、附则
本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相关企业了解工具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流程,确保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联系当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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