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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9: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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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时,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在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时,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此外,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规要求。在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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