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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10: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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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该管理办法由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该管理办法由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这项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包括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领到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延期、废止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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