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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1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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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
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基本设施:如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等。
检验仪器:如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
加工设备:如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根据不同农作物,具备一定的加工能力。
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更多条件,如办公场所、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人员、品种等方面的更高要求。
要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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