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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10: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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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企业挂靠资质项目的税务处理]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挂靠资质项目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建筑企业通过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公...
[建筑企业挂靠资质项目的税务处理]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挂靠资质项目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建筑企业通过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合作,借用其资质来承接工程项目。这种合作模式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处理问题。
在进行挂靠资质项目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登记方式,例如一般纳税人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或者是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建筑企业还需要明确注册登记的税务种类,例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对于挂靠资质项目中的开票问题,建筑企业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需要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挂靠资质项目的相关信息。建筑企业还需要妥善保管好开票记录和相关凭证,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
在挂靠资质项目中,建筑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与缴纳。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填报各项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相应的税款。建筑企业还需要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项目性质和地域特点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税负。
在挂靠资质项目中,建筑企业需要时刻关注税务合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建筑企业需要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税务问题。建筑企业还应当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并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模式。
[建筑行业税务稽查四大自查清单及应对点]1. 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 -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有两种情况:
- 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的情况。
- 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 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工程的条件。
- 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比如电力供应就属于动力。
- 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 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进行选择。
是否按照要求预缴税款 - 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有两种情况:
-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规定,建筑企业如果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交税款,直接在征管局申报即可;如果跨越地级行政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建筑安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到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根据财税〔2017〕58 号文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
某建安异地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0 万元,公司机构所在地本期应交增值税 15 万元。
是否按照税法要求确认纳税时间节点 - 建筑企业增值税最大的问题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把握问题。根据 2016 年 36 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是否将各种价外费用确认交税 -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对于价外费用的描述更为简洁: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建筑企业在实务中的价外费用比较常见的如奖励款和违约金,都需要跟随主税种缴纳增值税,并向建设方开具发票。对于价外费用的判断,有两个点需要注意:第一,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是价外费用判断的第一个标准;第二,价外费用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必须一致。如建造合同正常实施,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反过来,施工方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
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在税务稽查方面需要重点关注上述各个方面,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以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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